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26號
- 上訴人
- 陳映綺
- 法定代理人
- 陳義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文山區木柵國民小學因105 年度國字第26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聲明上訴狀未載明「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並檢附繕本,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於書狀內表明上訴理由、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