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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26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藍家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26號

上訴人
陳映綺
法定代理人
陳義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文山區木柵國民小學因105 年度國字第26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聲明上訴狀未載明「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並檢附繕本,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於書狀內表明上訴理由、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26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