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62號
- 原告
- 林宜秋
- 被告
- 施坤佑
- 被告
- 安應股份有限公司
- 上1人法定代理人
- 鄭淑安
- 被告
- 鄭淑文
-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柏智
-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得祿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法定代理人
- 劉和然
- 被告
- 曾士豪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正廷律師
張克豪律師
林宗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第8 行關於「臺北市政府環境保戶局」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事實及理由欄貳四㈥第12行關於「新北市環保署」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環保局」;事實及理由欄貳四㈦⒊第7 行關於「機算」之記載,應更正為「計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