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抗字第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抗字第83號
- 抗告人
- 張玉芬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一○五年度家聲抗字第八三號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抗字第83號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一○五年度家聲抗字第八三號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