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2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238號
- 聲請人
- 黃信華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本院105年度家調字第409號事件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104年8月7日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家事事件除第3 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同法第31條第5 項復規定:「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所為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裁判程序,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是以家事調解程序與一般民事事件之法院開庭程序有別,調解程序中法官所為之訊問,並非法院組織法第84條以下所規定之「法院開庭」程序。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家調字第409號離婚事件法庭錄音光碟,然調解程序中法官所為之訊問並非法院組織法規定之法院開庭程序,參諸上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本院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從而,聲請人提出上揭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