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4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484號
- 抗告人
- 王平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抗告費用1仟元整。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48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抗告費用1仟元整。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