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91號
- 聲請人
- 即抗告人
- 張玉芬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民國105 年7 月14日本院105 年度家聲字第9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91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民國105 年7 月14日本院105 年度家聲字第9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