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57號
- 抗告人
- 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曾怡華間因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4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57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曾怡華間因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4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