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9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慶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黃連山間因本院 105年度訴字第1398號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因因財產權而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應屬不能核定(本院於第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即原告欠缺確認利益而為原告敗訴判決,原告提起上訴時又變更聲明,且依其上訴狀所載,無從查知原告提起上訴之具體上訴利益,原告亦未陳明核定上訴利益之計算式,故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難以估算,應認上訴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及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加10分之1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 165萬元,據此計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