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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57號

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唐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57號

上訴人
陳秋馨
參加人
吳忠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明同祥、蕭玉娟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及參加人對本院民國107 年12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06 年8 月4 日以裁定核定為1100萬元(見本院卷二第239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45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及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唐于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57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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