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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5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林幸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晨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秋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玖萬貳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51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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