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晨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秋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玖萬貳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5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秋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玖萬貳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