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14號
- 原告
- 寧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靜源
- 訴訟代理人
- 鄭秀惠律師
- 被告
- 東華合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河輝
- 訴訟代理人
- 蘇家宏律師
沈俊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原告主張:㈢第2 行關於「學歷」之記載,應更正為「畢業證書副本或影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