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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沈佳宜汪曉君宋雲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17號

原告
黃仁傑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李昀軒
訴訟代理人
詹義豪律師
被告
李子鋐
被告
許哲仁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蘇仲朋
被告
吳予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姓名「李子紘」、「李子鈜」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子鋐」;關於被告姓名「吳予塘」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吳予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宋雲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17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