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17號
- 原告
- 黃仁傑
- 訴訟代理人
- 李茂禎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李昀軒
- 訴訟代理人
- 詹義豪律師
- 被告
- 李子鋐
- 被告
- 許哲仁
- 兼上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蘇仲朋
- 被告
- 吳予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姓名「李子紘」、「李子鈜」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子鋐」;關於被告姓名「吳予塘」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吳予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