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11號
- 原告
- 傅兆川
- 訴訟代理人
- 張麗真律師
- 被告
- 魏應向
- 被告
- 魏吉仙
- 兼上一人
- 特別代理人 魏取向
- 被告
- 魏阮心宜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六項「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應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又判決理由中未表示之意思,於主文中贅予表示者,即屬顯然錯誤之情形,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 號判例、78年度台聲字第367 號、106 年度台抗字第120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6 項贅載「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核屬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