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藍家偉
- 法定代理人郭倍宏
- 當事人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5號上 訴 人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宏 上列上訴人與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一零五年訴字第四九九號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四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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