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1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金溥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子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元部分,屬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伍元;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核屬非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柒拾伍元(計算式:13,875元+4,500 元=18,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