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潤權
- 訴訟代理人
- 林子凡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7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6,4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5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