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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50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
訴訟代理人
林子凡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7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6,4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5,5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50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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