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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13號

抗告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抗告人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抗告人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同上
抗告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秀松

按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並應於抗

告狀內提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

第495 之1 條準用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

抗告人魏高明前對被告司法院等起訴請求國家賠償,因逾限未補

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5日裁定駁回其訴。抗告人聲

明不服,雖具狀表示異議,惟依同法第495條規定,應認係對本

院上開駁回其訴之裁定提起抗告。然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1,000

元,亦未於抗告狀內提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裁定之聲明。爰命

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並補提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原裁定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3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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