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27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何若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27號

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

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另

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95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亦明。經查,上列抗

告人就本院105年度重國字第27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於

民國105年5月247日以「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何若薇推事迴

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對本院於105年5月17日所為之裁定,表

示不服之意,核其意旨,應係對本院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救濟之

意思。抗告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27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