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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

確認遺囑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陳香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

上訴人
邱騰毅
上訴人
王晟懿
上訴人
王淑瑤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榮昌、邱素珠、陳怡亨、陳怡安、陳昱仰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308,611元{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核定被繼承人邱綉足之遺產總額為71,449,114元(見本院卷㈡第193 頁),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二分之一,故依此可分得35,724,557元(計算式:71,449,114元×1/2 =35,724,557元),倘依本件遺囑內容,原告僅能分得17,415,946元,兩者差額為:18,308,611元(計算式:35,724,557元-17,415,946 元=18,308,6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9,6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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