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5號
- 原告
- 陳宋潔
- 訴訟代理人
- 郭憲文律師
- 被告
- 陳宋元傑
- 被告
- 陳宋玗穎
- 訴訟代理人
- 張馻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393號及107 年度重訴字第1037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請求關涉被繼承人遺產範圍認定部分,需視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393號及107 年度重訴字第1037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民事訴訟之訴訟結果而定,故本院認於上開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