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5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陳香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5號

原告
陳宋潔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被告
陳宋元傑
被告
陳宋玗穎
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393號及107 年度重訴字第1037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請求關涉被繼承人遺產範圍認定部分,需視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393號及107 年度重訴字第1037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民事訴訟之訴訟結果而定,故本院認於上開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5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