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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46號

確認遺囑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林鈺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46號

原告
許卓晉
訴訟代理人
吳誌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曼娸律師
被告
劉正君
被告
呂昭鋒
被告
李金雪
被告
羅瑤珠
被告
馬驪
被告
丁惠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正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律師
複代理人
黃豐欽律師

      張晏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2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依本件之事件類型、性質及全案事證,認具重要性,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就被告聲請再開辯論之事由,預作辯論之準備,以利訴訟進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鞠 云 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46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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