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何文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鈺峰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55,4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2,1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鈺峰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55,4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2,1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