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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3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33號

上訴人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涂明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慶圖、陳嘉鴻間因105 年度重訴字第123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伍萬柒仟捌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伍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其他事項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33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