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07號
- 上訴人
- 鄭玉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秋晨、姚喜年、張美智、簡郁峰、簡秀如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0,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21,933元,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0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秋晨、姚喜年、張美智、簡郁峰、簡秀如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0,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21,933元,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