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張月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秀玲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52,2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