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46號
- 原告
- 林慧珍
- 訴訟代理人
- 林嫦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令燕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3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4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令燕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3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