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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陸許字第2號

裁定認可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黃愛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陸許字第2號

聲請人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亦仙
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代理人
王吟吏律師
代理人
陳政熙律師
相對人
江西賽維LDK太陽能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斌
代理人
陳祖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5 年度陸許字第2 號裁定認可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一零五年度陸許字第二號裁定認可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亦為非訟事件程序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債權人,對於相對人進行債務清理程序並請求本院認可,有利害關係,為了解案情必要,爰聲請閱覽本院105 年度陸許字第2 號裁定認可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主張上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 年度仲許字第3 號裁定、同院105 年4 月11日移轉命令、同院105 年度陸許字第1 號裁定、同院105 年5 月2扣押命令,堪認聲請人就其與本院105 年度陸許字第2 號裁定認可事件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已盡相當之釋明,因之,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陸許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裁定認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