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2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205號
- 抗告人
- 王淑娥
王淑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彭武賢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205號
王淑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彭武賢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