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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字第13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何彥樓
訴訟代理人
潘永芳律師
再審被告
謝憶忠
再審被告
謝抗建
再審被告
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余正全
再審被告
勤實加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弘
參加人
王奕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4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再審被告勤實加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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