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63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63號

原告
袁韻湘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被告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楊弘敦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主文第二項「被告應開立離職日期為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應更正為「被告應開立離職日期為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63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