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31號
- 抗告人
- 黃亞麗
陳錦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31號
陳錦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數位瑞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