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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4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林熙勝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淵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金助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賴文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億叁仟陸佰伍拾壹萬肆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三一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41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