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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62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62號

原告
林宜秋
被告
施坤佑
被告
安應股份有限公司
上1人法定代理人
鄭淑安
被告
鄭淑文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柏智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得祿
被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
被告
曾士豪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張克豪律師

      林宗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第8 行關於「臺北市政府環境保戶局」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事實及理由欄貳四㈥第12行關於「新北市環保署」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環保局」;事實及理由欄貳四㈦⒊第7 行關於「機算」之記載,應更正為「計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62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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