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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238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238號

聲請人
黃信華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本院105年度家調字第409號事件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104年8月7日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家事事件除第3 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同法第31條第5 項復規定:「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所為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裁判程序,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是以家事調解程序與一般民事事件之法院開庭程序有別,調解程序中法官所為之訊問,並非法院組織法第84條以下所規定之「法院開庭」程序。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家調字第409號離婚事件法庭錄音光碟,然調解程序中法官所為之訊問並非法院組織法規定之法院開庭程序,參諸上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本院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從而,聲請人提出上揭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238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