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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9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徐麗瑩陳正昇林鈺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91號

聲請人
即抗告人
張玉芬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民國105 年7 月14日本院105 年度家聲字第9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麗 瑩

                 法 官 陳 正 昇

                 法 官 林 鈺 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鞠 云 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91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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