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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52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52號

原告
聖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榮貴
原告
撰美室內裝修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秀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被告
陳凱平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契約有所請求而涉訟,且本件被告住所地及契約履行地均在基隆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2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聖榮工程有限公司雖主張依其與被告間之裝修工程合約書第15條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見本院卷第20頁),惟此份合約書查無雙方用印,經被告否認簽署此合約書並為管轄權之抗辯(見本院卷第178 頁反面、第189 頁),原告聖榮公司僅表示此合約書有用印之原本已佚失(見本院卷175 頁),迄未就被告之管轄抗辯於本院指定期限內具狀而為其他主張(見本院卷第187 頁送達回證),自難遽認兩造有何管轄之合意。綜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52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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