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52號
- 原告
- 聖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榮貴
- 原告
- 撰美室內裝修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秀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盛文律師
- 被告
- 陳凱平
- 訴訟代理人
- 顧定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契約有所請求而涉訟,且本件被告住所地及契約履行地均在基隆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2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聖榮工程有限公司雖主張依其與被告間之裝修工程合約書第15條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見本院卷第20頁),惟此份合約書查無雙方用印,經被告否認簽署此合約書並為管轄權之抗辯(見本院卷第178 頁反面、第189 頁),原告聖榮公司僅表示此合約書有用印之原本已佚失(見本院卷175 頁),迄未就被告之管轄抗辯於本院指定期限內具狀而為其他主張(見本院卷第187 頁送達回證),自難遽認兩造有何管轄之合意。綜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