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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9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9號

上訴人
東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上訴人對於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2,366 元(計算式:5,997,643 -985,277 =5,012,366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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