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9號上 訴 人 東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忠明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上訴人對於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2,366 元(計算式:5,997,643 -985,277 =5,012,366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