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24號
- 抗告人
- 魏高明
- 抗告人
-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兼上二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魏陳秀芳
- 抗告人
-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1024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5 年6 月6 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30案18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應係對於105 年5 月25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