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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38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38號

抗告人
吳玟君(原名吳宛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劉碧霞間就本院提存所於民國105年5月19日以(105)取勇字第611號函所為否准其取回本院100年度存字第326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物之處分,聲明異議,抗告人對於105年7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38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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