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38號
- 抗告人
- 吳玟君(原名吳宛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劉碧霞間就本院提存所於民國105年5月19日以(105)取勇字第611號函所為否准其取回本院100年度存字第326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物之處分,聲明異議,抗告人對於105年7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