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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1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林春鈴林芳華歐陽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1號

抗告人
魏高明
抗告人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
抗告人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
兼上列二人
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按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

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

議,民事訴訟法第36條前段、第495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抗告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

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亦明。經查,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61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月19日本院駁回

其聲請之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33案24位推事迴避、

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105年度聲字第61號裁

定聲明不服,揆諸前揭規定,其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又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歐陽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1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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