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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98號

確認所有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9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慶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黃連山間因本院 105年度訴字第1398號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因因財產權而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應屬不能核定(本院於第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即原告欠缺確認利益而為原告敗訴判決,原告提起上訴時又變更聲明,且依其上訴狀所載,無從查知原告提起上訴之具體上訴利益,原告亦未陳明核定上訴利益之計算式,故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難以估算,應認上訴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及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加10分之1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 165萬元,據此計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98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所有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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