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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蘇嘉豐詹慶堂黃鈺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16號

上訴人
原告
俞人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英九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61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被上訴人應道義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6 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16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