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16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俞人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英九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61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被上訴人應道義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6 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貳佰壹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