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游榮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信興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2,4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