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8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蔣咏翔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董麗琴(即張茂彬之承受訴訟人)
張瑋珊(即張茂彬之承受訴訟人)
張耀文(即張茂彬之承受訴訟人)
張溪秀
張立群
張育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586,5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3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