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14號原 告 寧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靜源 訴訟代理人 鄭秀惠律師 被 告 東華合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河輝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沈俊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原告主張:㈢第2 行關於「學歷」之記載,應更正為「畢業證書副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