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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2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25號

上訴人
王紹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孝孝(鄭綿綿)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52,259 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05 年9 月7 日臺灣銀行之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422計算,折合新台幣為4,784,28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72,6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25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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