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25號
- 上訴人
- 王紹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孝孝(鄭綿綿)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52,259 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05 年9 月7 日臺灣銀行之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422計算,折合新台幣為4,784,28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72,6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