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9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蔣美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彥霖等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29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9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彥霖等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29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