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26號
- 上訴人
- 陳逸民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女(3429-104257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