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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2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26號

上訴人
陳逸民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女(3429-104257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26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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