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125號
- 原告
-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民國105 年6 月2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5 年9 月2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