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邱騰毅
- 上訴人
- 王晟懿
- 上訴人
- 王淑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震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榮昌、邱素珠、陳怡亨、陳怡安、陳昱仰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308,611元{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核定被繼承人邱綉足之遺產總額為71,449,114元(見本院卷㈡第193 頁),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二分之一,故依此可分得35,724,557元(計算式:71,449,114元×1/2 =35,724,557元),倘依本件遺囑內容,原告僅能分得17,415,946元,兩者差額為:18,308,611元(計算式:35,724,557元-17,415,946 元=18,308,6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9,6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